正义网天津11月10日电(记者朱建军 通讯员郑伟)今年9月,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。犯罪嫌疑人李某从四川购买大量毒品后长途运输至天津,但没有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证据。辩护人接到该院听取意见的通知后,马上与办案人取得联系,陈述辩护意见并出具了《法律意见书》,表明该案嫌疑人仅构成持有毒品罪,庭上准备发表轻罪的辩护意见。办案人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,经研究,指出犯罪嫌疑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,毒品数量大,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的吸食量,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。并与律师对该案的证据、定性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探讨,最终说服了辩护人。庭审中律师主动劝说被告人积极认罪服法,发表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,争取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,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河东区检察院为了尽快适应修改后刑诉法,今年4月推出三项制度,一是建立规范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反馈的制度。二是建立有效的审查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。三是建立和完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制度。建立的庭审前工作交流机制,使控辩双方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在庭审前加以解决,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保障了律师和公民的合法权利。
(原标题:天津河东区检察院三项制度保障律师和公民合法权利)